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
除科学调整醉驾入刑基准线外,施杰对中新网表示,2023年版《意见》更加明晰了量刑标准。
2017年5月起试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(二)(试行)》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作出规定:“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,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、机动车类型、车辆行驶道路、行车速度、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,准确定罪量刑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;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”
之后,多地陆续出台相关规定。例如,浙江省于2019年出台的《关于办理“醉驾”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》规定:“醉酒驾驶汽车,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,且认罪悔罪,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,可以依法适用缓刑。酒精含量在 170mg/100ml 以下,认罪悔罪,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,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酒精含量在 100mg/100ml 以下,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,危害不大的,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,不移送审查起诉。”
施杰认为,危险驾驶罪是“行为犯”,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构成犯罪。因此,对于醉驾,应强调的不是造成了何种后果才追究责任,而是要将这种行为制止在危害发生前,即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,就判定若放任这一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,并进行法律制裁,从而形成一条不能碰的高压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