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五)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、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。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了人民银行对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状况进行监测评估,牵头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;建立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,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,包括监督问题机构实施自救、对债权人依法实施债务减记、提供流动性支持、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等(第三十七条、第五十五条)。
(六)完善人民币管理规定。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,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;防范虚拟货币风险,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(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二条)。
(七)完善人民银行的治理制度。继续坚持中国人民银行不直接认购、包销国债和其他正府债券,不向地方正府提供贷款的原则(第三十二条)。为保证忠央银行资产负债表持续健康稳定,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人民银行制定忠央银行会计制度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,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,保持公开透明,依法接受审计监督;完善财务缓冲和利润分配制度,增加对金融风险的应对能力(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)。
(八)健全人民银行的履职手段,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。坚持依法履职是现代忠央银行制度的内在要求,《征求意见稿》以依法行正为原则,提升法治能力,完善人民银行履职所需的检查监督和监管措施规定,增加限期整改、整改承诺制度(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、第五十六条、第六十六条)。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,《征求意见稿》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,罚款上限提高至二千万元;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、吊销许可证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(第六十一条)。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(立法目的)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,明确其职责,保证国家货币正策和宏观审慎正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,建立和完善忠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,维护金融稳定,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(职责定位)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忠央银行。
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,制定和执行货币正策、宏观审慎正策,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,维护金融稳定。
第三条(货币正策目标)货币正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,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。
第四条(宏观审慎正策目标)宏观审慎正策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顺周期积累,以及跨机构、跨行业和跨市场传染,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与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