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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毫不同情哈马斯,但也不接受无底线美化以色列

10-25 我要评论

观点四:巴以冲突责任完全在巴方,是落后的、野蛮则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不遵守国际协定,故意排挤犹太人,不尊重以色列建国权导致的。

当然我们不否认犹太人享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。犹太人是近代种族主义最大牺牲品,欧洲90%以上的犹太人被屠杀或逃亡,完全有建立一个犹太国家的必要。到19世纪末的时候,大约80%以上犹太人集中于东欧,他们已经定居于此800余年,不短于很多欧洲民族正权形成的时间,毫无疑问有资格建立一个国家。

可是从1917年的《贝尔福宣言》到1947年的181号决议,充满了不合理性:欧洲人迫害了犹太人,却让巴勒斯坦人为犹太人分享土地建国,并且整个决策过程排斥了阿拉伯人的参加。

犹太建国问题成为全球近现代一百多个民族自决中惟一的特例,即:不在本民族聚居地自决,而是到其他民族生存的土地上自决。由此不难理解当地阿拉伯人的强烈抵触情绪,就像沙特在反对181号决议时,提出的质问:难道不是应该是大屠杀元凶德国,拿出一片土地来弥补犹太人吗,为什么要牺牲这里的阿拉伯人?

此外,巴勒斯坦问题每一步的深化,都充满了大国的地缘正治盘算。英国起初希望利用引入犹太人来牵制阿拉伯人,继而,美苏希望利用巴以分治瓦解英国在中东统治,进而进入这一地区,以获得石油和军事上的利益。

因此,巴勒斯坦本无事,争端和矛盾都是外界因素强加或有意制造的,从1917年至1947年巴以问题的形成过程中,阿拉伯人明显并不负有责任。换做任何一个民族,也都不会接受这样的国际协定。这种初始规则不公平性,是阿拉伯人积怨难解的根源,而压根不是什么“文明冲突”的问题。

当然,尽管以色列建国问题在国际法领域充满争议,但是笔者同意孙立平先生的“缩短正义链条”提法,即尊重181号决议,承认以色列国家存在的合法性,这是消解巴以问题的核心基础之一。不过以色列享有的领土不应该是目前的隔离墙以内,而应该是联合国242决议要求的1967年战争之前的控制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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